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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胡氏文化促进会章程

(试行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重庆胡氏文化促进会

第二条

性质:重庆胡氏文化促进会是一个由重庆胡氏宗亲自愿组成并以宗亲(企业)为服务对象的集自律性、互助性、公益性、开放性于一体的民间联谊组织。

第三条

方针和宗旨:以宗亲为纽带,以文化为内核,以服务为宗旨,以商务为助推。

第四条

任务:研究胡氏文化,搭建活动平台,整合宗亲资源,促进社会发展:

  1. (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 (二)弘扬胡氏家族传统美德;
  3. (三)联谊宗亲,整合资源,助推经济发展,实现奋斗梦想!
第五条

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以沟通、讨论、协商一致为主,建立健全集体领导 ,会长负责与个人分工合作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凡事以大局为重,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集体,全体听从会长指挥,以维护团结统一,实现步调一致,促进和谐发展。第六条本会遵守《中华胡氏联谊总会章程》,遵守法律法规,主动按政府规定到相关部门登记备案,主动接受政府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遵守《中华胡氏联谊总会章程》,遵守法律法规,主动按政府规定到相关部门登记备案,主动接受政府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住址暂设重庆市渝北区经开大道341号1号楼22-23楼

第二章 会 员

第八条

会员由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组成;本会坚持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1. (一)个人会员:承认本会章程,参加本会活动的重庆胡氏宗亲(包括祖籍与客籍),经本人申请,组织登记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2. (二)团体会员:积极开展宗亲联谊活动的重庆市内各地胡氏宗亲组织,胡氏家族企业或以胡氏宗亲为主要管理者的企事业等单位,经申请,组织登记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入会条件:忠诚爱国,遵章守纪,热爱胡氏文化,遵守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参加族务活动,以书面或口头申请,接受备案登记,服从组织管理。

第十条

退会条件:对违背法律法规、不遵守本章程的,勒令退会;对长期不履行宗亲会义务,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劝退或除名。对已经退会的会员,如已改过自新,经本人申请,组织考察批准,可重新入会(考察时间为2年)。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1. (一)会员在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二)会员有参加本会举办的相关活动权;
  3. (三)会员有向本会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4. (四)会员有获取本会相关信息、资料的权利;
  5. (五)会员有请求本会在会内相关平台发布信息,寻求合作、联络人员、寻找资金、困难救济等方面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1. (一)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义务;
  2. (二)有尊敬祖宗、团结宗族、联络宗亲的义务;
  3. (三)有无私奉献、积极关注、服务宗亲的义务;
  4. (四)有支持、承办本会交办和委托事务的义务;
  5. (五)有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声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的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

  1. (一)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
  2. (二)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提前或延后;
  3. (三)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 (1)制定或修改章程;
    •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
    • (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4)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 (5)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4. (四)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需通知全体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 理事会成员由会长提名,在会员代表大会中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由会员积极分子和各地宗亲领导班子成员担任。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理事会任期三年,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由会长决定临时加开会议或延期召开会议。

  1. (一)
    • (1)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2)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3)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4)决定会员的吸收程序或除名事项;
    • (5)决定本会内设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 (6)选举和罢免副会长;
    • (7)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 (8)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 (9)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10)指导各区、县设立分会并积极开展活动;
    • (11)审查各部门内部管理制度、战略发展规划和工作总结;
    • (12)决定会费标准和其他应交纳的款项;
    • (13)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2. (二)理事会的决定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3. (三)为方便工作,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四条第(1)、(2)、(5)、(9)、(10)、(11)、(12)项职权。常务理事由会长提名,一般由本会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及会员积极分子担任。
第十五条

监事会

监事会为本会监督机构,独立于本会领导机构之外,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会员代表大会和全体宗亲负责。

监事会由3—4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2—3名。

监事会负责监督理事会工作,并监督本会会计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领导机构

    • (一)
    • 本会领导机构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
    • 会长负责全面工作,副会长负责分管方面工作,秘书长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 执行会长在副会长中推选,任期一年,协助会长负责全面工作;
    •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任职要求:
    • 一要具有服务宗亲的公益心;二要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三要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四要具有一定的工作能力。
  1. (二)本会领导机构职责;
    •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 (3)搜集胡氏文化资料,开展研究活动,编写文化教育书刊;
    • (4)决定本会机构人员组成和配备;
    • (5)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 (6)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况变化,决定对本会领导成员的增补,调整和罢免;
    • (7)研究制定经济活动战略规划、方针和措施;
    •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内设工作机构

  1. (一)秘书处
    • (1)秘书处是本会日常工作机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及工作人员若干人,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 (2)秘书处负责联系和督促各部门工作;负责组织各项活动的开展,调研、总结以及资料的整理、综合;负责大型活动的策划和实施;做好日常后勤服务,做好对内对外的协商沟 通工作及重要工作,紧急事务要及时向会长、执行会长及各分管副会长的沟通、汇报。
  2. (二)职能部门
    • (1)本会设维权部、资源整合部、外联部、财务部等职能部门;
    • (2)按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规则,各职能部门实行部长责任制,由分管副会长具体领导,秘书处协调规划,对会长负责;
    • (3)坚持职责明确,责任到人,鼓励付出,鼓励担当,严禁政出多门,议而不决,减少内耗,提高规则效率;
  3. (三)内设机构人员的产生
    • 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
    • 副秘书长及各部部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
  4. (四)因开展临时性规则设置临时性机构,或临时聘用规则人员,由秘书长统筹权衡后向会长提出,由会长决定。
第十八条

企业经营机构

  1. (一)企业经营机构是指以本会为活动平台成立的基金公司、投资公司、服务公司等经济组织,虽与本会互为命运共同体,相互支持,却互不隶属,互不干涉,独立法人,独立经营管理,自负盈亏,独立承当法律责任;
  2. (二)本会有帮助企业经营机构发展和开拓业务的义务,企业经营机构也有支持本会工作的义务,但不能设定义务指标,不搞摊派,不搞强行捐赠。
第十九条

报酬

  1. (一)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人员出专职的工作人员外,不论职务高低,均坚持无私奉献精神,不领取任何补助或报酬;
  2. (二)因完成某项特殊工作任务,经会长统一聘用的工作人员,与本会签订劳务合同,凭劳务合同约定支付劳务报酬。
第二十条

关于分会

  1. (一)本会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区、县设立分会;
  2. (二)各分会独立运行、独立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经费来源、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一)宗亲个人、企业赞助;
  2. (二)本会信息平台收入;
  3.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经费使用坚持节俭、合理、适度、统一、有效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遵守《重庆胡氏文化促进会财务管理制度》,坚持收支两条线,严格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做好经费收支监督管理工作,严明财务内部监察制度,坚持财务公开,充分利用本会信息平台,按时晒账单、报明细、主动接受宗亲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不按时缴纳会费的,即使当选,作自动弃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年1 月8 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正式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和领导机构。